为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传播,进一步做好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发热、咳嗽人员的管理,有效避免群众发烧、发热自诊自治造成生命健康损害,引导群众科学合理就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年2月13日起,全县凡有发热、咳嗽、感冒症状的患者须到县乡两级公立医疗机构(县医院、中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就诊,由公立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处方,患者可凭处方自行选择到公立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买治疗药品,零售药店不得私自销售。
退烧药、止咳药、感冒药具体范围指:凡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中含“发热”“咳嗽”(包括药品说明书含发热、头疼、鼻塞、打喷嚏、咳嗽、乏力)等内容的化学药制剂、中成药等。
公立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要做好发热就诊患者统计及发热药品购买登记工作,发现不明原因发热患者及时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救治组报告。零售药店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做好群众解释引导工作,对违反要求擅自销售治疗发热、咳嗽、感冒类药品的零售药店,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打击。
嘉荫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