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逝者手握莲花清瘟胶囊的照片,一纸律师

网友的一条讣道扯上了莲花清瘟,很俏皮很隐晦的暗示,这款药对这位39岁的逝者而言然并没什么用。

发帖的流量不大,但是以领药业的反应特别大。一纸律师函要求发帖的网友删除相关侵权言论,消除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90天,理由是意图用逝者死亡贬损莲花清瘟胶囊以及引领药液,有意抹黑中医药学,用讥讽挖苦的方式侵犯钟南山院士、吴以林院士的名誉等等等等

虽然有些律师函啊,就是一张纸,甚至就是一门生意,但发是一种权利,尊重权利是一回事,了不了他是另一回事,能不能立案?立案之后上不上法庭,上了法庭谁输谁赢,律师函说了不算。先来看发讣告的网友怎么调侃他。他在帖子当中叙述,川大江苏校友会校友王刚因众所周知的重感冒,于年12月21号去世,终年39岁。王刚同志临终前还坚持发朋友圈晒莲花清瘟,我们已经将王刚去世前手里握着莲花清瘟胶囊的图片发给了钟南山院士、吴以玲院士,感谢他们为川大校友的健康做出的卓越贡献。

有没有王刚去世这件事?去世前有没有坚持发朋友圈晒莲花新闻?发帖者有没有将图片发给两位院士?基本的事实都不清楚,但字里行间的意思很清楚,这款药并不适用王庚这个病例的个体,这个意思放到哪儿都没毛病。除非,以岭药业保证我的药包治百病,否则贬损莲花清瘟和以岭药业的事实就不成立,这是一第二。

退一万步说,就算贬损的行为成立,但是莲花清瘟和以岭药业仅仅是中医药学的一部分,不是全部,祖国的中医药是不惧质疑,不为批评的。如果以为质疑莲花清瘟这一款药对于个体的疗效,就是有意抹黑中医药学,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是中药,它就不能当产品、当商品来质疑是不是他?说有多伟大就有多伟大,谁也不允许质疑,谁都不能否定,这就把卖药和卖国宝混为一谈了,这顶大帽子没人带得动,现在是法制社会。

第三,吴玉林院士是以林药业的一方发帖人,有没有侵犯武院士的权利,要不要向他道歉?以岭药业的律师函可以代表。但是钟院士的权利,这份律师函能否代表可能还缺钟院士本人的授权,否则公众会以为以岭药业跟钟院士果然是利益关系,利害关系。

最后我想说,中医药很伟大,但它最伟大的精髓正是在于它的对症下药四个字,这就意味着包括莲花清瘟在内,并不可能包治任何一款、任何一个个体的地产。众所周知的重感冒这篇讣告文其实讲的就是这个道理。那么,以理药业这款律师函。总不会是想讲个不一样的道理出来吧?中医药是瑰宝,瑰宝就应该既受得了无限赞美,又经得起质疑和监督,多点自信,别那么敏感。莲花清瘟是中药,但中药不等于就是莲花清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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